判断是否属于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履责的首要环节,也是行政复议办案的关键。笔者认为,对此,在理解和把握上应当注意三方面:一是强调职权性。政府信息应当是各级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和公共服务职能中产生的或获取的各类信息。比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于国有企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就不属于政府信息,土地出让的审批属于政府信息,但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目前仍定性为民事合同,笔者认为也不属于政府信息。二是强调外部性。“各种政府信息材料应当能够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形成互动关系” ,一些内部的诸如集体讨论记录,只要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如行政处罚法规定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集体讨论”这一法定程序,申请人可以要求公开),不属于政府信息。三是强调结果性。从《条例》第九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来看,如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地补偿费的发放使用情况等,均属于政府信息。这些政府信息均强调公开政府履责的结果,而实践中申请人往往要求公开重大决策的讨论、制订、纪要、领导的批阅意见等内容,这些处于调查阶段、讨论阶段的过程性和程序性信息,不直接对外发生效力,具有不确定和未完成的特征,笔者认为不属于政府信息。对此,美国的《情报自由法》也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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