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人身损害的原因既有医疗事故的因素又有其他事故原因的赔偿案件,探讨在这类事故赔偿的“损益相抵”原则是很有必要的。许师傅在工作中不幸右手环指受伤,经医院治疗后留下后遗症,对这后遗症是否构成残疾,劳动部门的鉴定机构、医疗部门的鉴定机构、法医鉴定机构却各有各的说法,搞得许师傅一头雾水,法院对此会怎么判呢工伤后经认定构成残疾2003年10月的某一天,许师傅在上班时,不小心把右手环指弄伤了。工友们赶紧把许师傅送到医院去治疗。经医师检查确诊为左环指骨骨折并伸肌腱止点断裂,当即予以右环指内固定术和伸肌腱止点重建术。术前医师告诉许师傅术后可能出现右环指感染、伸直功能受限等情况,许师傅对此签字予以确认。两个月后,医师为许师傅取出内固定。术后许师傅果然出现了医师术前告诉的不良后果,出现右环指远指间关节背侧红肿、压痛、关节伸直受限等,对此,医师为许师傅行右环指末节切开引流术。一个月后,许师傅右环指还是伸直不能,再次就诊,医师给予伸直肌腱探查修复术,术中发现碎骨片一枚,医师为许师傅切除了碎骨片并行伸肌腱叠加缝合及克氏针内固定。之后,许师傅因右环指疼痛、伸直困难等到多家大医院就诊。就诊过程中,许师傅逐渐认识到,他手指受伤留下的后遗症很可能是首诊医院的医师不当治疗造成的。因许师傅是在工作中受的伤,许师傅所在的单位为其进行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许师傅被劳动保障部门定为九级伤残。
许师傅认为他的残疾跟医师的治疗不当有关,遂与为其手术的医院交涉,但医院否认许师傅的残疾与治疗过程有关,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为讨个说法,2004年10月许师傅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其中最主要的一项是残疾生活补助费(按九级伤残标准计算)。
医疗事故鉴定未达残疾程度
许师傅把医院诉至法院后,被告医院坚持自己的观点,认为原告自身骨折并非被告行为造成,被告正常治疗,现在原告的后遗症是医疗过程中无法防范的并非被告有什么过错。为证明自己的观点,被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区医学会对本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鉴定的结果出乎原、被告的意外。某区医学会经组织专家鉴定后认为,被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有过错,如手术方法、术后固定不良及未及时复片。虽然造成患者右环指末节畸形及活动受限,但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构不上最低四级医疗事故的伤残标准。鉴定结论为原、被告之间医疗争议不构成医疗事故,建议原告行右环指末节关节功能位融合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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