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案件的立案受理过程中,法院并不当然受理起诉方的起诉,这些情况主要包括:
(1)根据《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起诉的。
(2)《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未经军人同意提出的离婚诉讼,军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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