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妨害公务罪,上诉不会加重处罚,但是人民检察院抗诉的除外。在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应当上诉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二十五条的限定,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议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限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能够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无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久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足,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无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够为因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再次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裁判、裁定奏效后,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次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限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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