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修正)》第五条:权利人(申请人)认为其商业秘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处侵权行为时,应当提供商业秘密及侵权行为存在的有关证据。权利人应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具有一致性或者相同性,同时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秘密的条件。
具体来说,权利人应提供证据证明以下事实:权利人具有商业秘密;侵权人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害其商业秘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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