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做出决定。故3名以上单数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复议不符合以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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