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购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来说,“认购书”是买家与发展商之间达成的一种协议,它并不具备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却有这样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认购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要看其具体内容,不能一概而论。在这里,要特别提醒的是,在订立涉及诚意金、订金或定金的条款时,要注明在支付首期购房款时,是否将该款项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而诚意金、订金或定金这三者也是有区别的,当买家不想购房时,诚意金一般可以退还;而订金与定金的退还则有一定难度,除非特别注明,否则必须在发展商出现违约的情况下,订金或定金才能退还。不少置业者在签订“认购书”时,往往会疏忽大意,没有仔细研究相关条款,给某些发展商有机可乘,到最后才发现自己吃了亏。各位置业者应该引以为戒,仔细研读各项条款,有怀疑的地方一定要问清楚,最后才决定是否签字。买房签订认购书的时候需要注意的问题认购并不是买房的必经过程,若看上了某一个项目的房子,担心错过,必须签订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小心谨慎。买房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认购物业、房价、付款方式、认购条件这些内容。签订合同的时候,要注意以下几点:(1)在合同中,注明与开发商谈定的付款方式现买房的付款方式一般就是全款或按揭(分期),为了避免后期出现争端,在合同中最好是注明假设申请不到银行按揭时订金等预付款的处理方法。(2)明确注明房屋面积所购房源面积要明确注明公摊是多少,实际使用是多少。注明如面积误差超过约定范围,购房者有权退房并追缴利息损失。(3)仔细研读补充条款的内容如果购房者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仍不够详细,可以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把双方认为应该约定的内容规定在补充协议中。应当注意的是,有的开发商事前已拟好了补充协议,这些协议多是按开发商单方面意愿拟定的,购房者应多加注意。仔细研读补充条款,注意补充条款是否与正式合同相冲突,对不同意的条款可以提出修改,自己有什么需要补充的也可以提出。在正式签订合同之前都可以修改。避免因为自己疏忽而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或民事纠纷。
相关法条[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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