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一段时间在我们办理案件的过程当中,经常会遇到企业主有这样的疑惑:行政机关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才可以进行企业拆迁或企业征收。也就是说符合了什么条件,行政机关才可以征收我们的企业,才可以拆除我们的企业,才可以关停我们的企业。
《土地管理法》指出,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非法批准征用、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目前为止有明确的规定,关于国有土地上的企业的征收,主要的依据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第八条。因为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国有土地上的企业土地进行征收。那么,什么才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呢?
国防、外交的需要。如果是因为国防、外交需要占用企业土地或者房屋的,需要进行征收。行政机关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也就是基础设施的修建的需要,这个比较好理解,也可以进行征收和拆迁。
因为行政机关组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保、防灾减灾、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因为公共事业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见得比较多的可能就是环保和防灾减灾的需要进行的征收。
再就是安居工程的需要也可以对企业进行征收或者拆迁。行政机关组织的对危旧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地区的旧城改造的需要,也是可以进行企业征收和企业拆迁的。还有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对国有土地上企业的拆迁或者征收只能是符合上述的几个原因才可以。这里要特别注意的是为了商业开发的需要或者商品房开发的需要进行拆迁,是不允许的。国有土地上的这种征收,如果发现以上的征收,都必须依据17条的规定进行补偿,比如房屋价值,搬迁,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等。
土地的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里面没有涉及到,主要是依据《物权法》第42条、121条和《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土地也应当进行补偿。
集体土地上企业征收是基于什么样的原因才可以征收呢?必须是有依法的合法的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和拆迁。这里所说的征收是集体土地的征收,也就是省主管部门、省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国家相关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进行的土地征收,要有征地批文,要有“两公告一登记”等等。
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程序大家可以通过这些程序来判断是不是依法的集体土地征收。只有发生了依法的集体土地征收,才可以对集体土地上的企业进行征收或拆迁。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其他的拆迁一律是违法的。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0.67公顷(10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顷(30亩)以上,或者其他上地3.33公顷(50亩)以上的;
2、十个月内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因此,如果遭遇非法征地时,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此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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