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质押指商标注册人以其出质人身份将自己所拥有并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商标专用权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商标专用权的价款优先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办理出质登记。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也明确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其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担保法》、《物权法》的规定,由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具体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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