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体土地征收中有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吗?
集体土地征收中没有房屋价值评估程序,农村集体土地区别于城市房屋的重要之处在于,后者是可以入市交易的,故其有所谓的市场价格,而前者则不能。因此,农村集体土地的价值便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人为规定出来的数额,而不会随着市场变化而自由变化。理解了这一点,我们就能明白,集体土地征收之中是没有“价值评估”这一说的,征收方只需要把一些土地的基本信息搞准,再按照既有标准一算,就能得出被征收土地的补偿数额来。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十)规定,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所谓“用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确认”环节即应按此办理。事实上,这一步骤就是在完成城市房屋“评估”程序中的一些类似的重要工作。
对于宅基地上的房屋,其评估程序、步骤应类似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评估。但在实践中,这一程序通常不会那么严谨,最终给出的类似于评估报告的文件也不会像国有土地上房屋的那么详细、正规,有的就是一张纸的内容。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这一评估就是一个重置成新价,而不涉及房屋周边房地产的市场价值,因此其数额要比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低得多。
二、集体土地征收的一般程序是以下步骤:
1、在被征土地发布征地通告。
当某村的土地属于被征收的土地范围内,市、县级国土部门就会在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通告的内容包括征地面积、范围、补偿方式、征地用途以及安置途径,使得村集体和村名对征地相关信息知情。
2、向村民征收意见。
3、进行地籍调查以及地上附着物的登记。
4、部门编制一书四方案上报等待审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6、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报批。
8、征地补偿方案的批准。
9、登记土地补偿。
10、实施补偿安置的方案。
总之,农村的村民们不能用拆迁城市房屋的那种眼光来看待拆迁宅基地上的这些自建房,简单一点说的话,对城市房屋价值的评估是比较严谨的一件事情,然而对农村自建房的评估没有什么特别明确的规定,就算没有这个程序也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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