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有限公司的债务和破产,股东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般不需要自行清偿,依照破产程序,应当通知和公告债权人登记债权。处置公司一般财产(非抵押财产)的收益,扣除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安置费用和税款后,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一般债权人应当按比例清偿。剩余债务由全体股东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公司章程分配。未登记的债权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不得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对其的处理按以下程序进行:1. 法院对破产企业的担保财产进行单独登记,2. 抵押权人将担保财产全部证明资料向清算组移交,3. 抵押权人将其直接占有或管理的担保财产向清算组移交,4. 抵押人向清算组出具解除抵押关系的书面证明,由清算组办理担保财产过户手续,5.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交由拍卖行拍卖,6. 清算组将担保财产拍卖款项单列,扣除费用后,交给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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