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X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向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区XXXXX小镇X号楼X单元XX室。
委托代理人:X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北京XXXX饮管理有限公司职员,住XX区XX庄XX号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X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XX区路XX号院X号楼XXXX号。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2004年经人介绍,2004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09年3月2日,向某某以双方两地分居导致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刘某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案件受理XXX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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