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属于法定遗嘱的形式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了“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当事人在紧急情况下设立的口头遗嘱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方有法律效力:
(一)危急情况。
(二)若“危急情况解除”而立遗嘱人没有死亡的,口头遗嘱失效。
(三)口头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方为有效。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2、继承人、受遗赠人;
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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