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模范地遵守履行法律顾问协议,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二、对法律顾问单位的日常事务(法律咨询、合同文本的起草与审查、参与谈判等)要及时、准确,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确保符合本所程序和形成要件的要求;三、对法律顾问单位的紧急法律事务要特事特办,不准推延与拖延,必要时要举全所之力,确保委托事项的完成;四、顾问律师要学习、了解、熟悉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情况;体验法律顾问单位决策层的决策理念和方式,针对性地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做好法律预防工作,为顾问单位的工作决策、生产发展避免风险,提供高层次的法律服务;五、顾问律师要熟练地掌握依法行政和现代企业制度的法律法规,熟练地掌握涉外法律事务,积极主动地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个性化法律服务;六、顾问律师要全方位地掌握法律顾问单位的法律需求,在法律顾问工作中要做到有问必答,要事必办,有疑必释,有难必帮,做法律顾问单位的知心人、贴心人和信得过的人;七、顾问律师在法律顾问单位服务工作中,对高管人员的刑事法律风险与防范要及时提示,并与法律顾问单位共同采取措施,确保高管人员的安全和顾问单位的稳定;八、其他要求:(一)设立本所法律顾问工作小组。由汤忠赞主任为组长,周葵、万艺娇副主任为副组长,主任助理韦丽静、律师江克清为成员。工作小组的主要任务是:1、掌握了解律师在法律顾问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日志;2、每月至少两次与法律顾问单位进行联络,并详细记载联络事项;3、每年至少与法律顾问单位上门联系四次,并提供现场法律服务,联系工作情况建立专项档案;4、掌握法律顾问单位对律师的工作意见和要求,及时向所领导反映有关情况;5、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二)在法律顾问工作中注意掌握的其他事项1、法律顾问单位的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召见法律顾问,并要商讨有关决策事项时,顾问单位的主办律师要报告所主任,并经讨论后,提出决策意见;2、法律顾问单位要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需征得所领导同意;3、法律顾问单位主办律师出现无法到岗,或无力提供有关法律服务时,由本所领导及时调剂力量,满足法律顾问单位的需要;4、法律顾问单位的主办律师工作不力,法律顾问单位提出要更换主办律师的,应及时更换,并了解更换理由,视情况作出相应处理;5、法律顾问单位主办律师,在法律顾问单位工作中如遇不能满足法律顾问单位工作需要,法律顾问单位表Lu出对承办律师工作有过高要求或有不满意见时,要及时报告所领导,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满足法律顾问单位的需要,以保持法律顾问单位的稳定。(三)组织现有法律顾问单位与重点企业的联谊活动,总结推广法律顾问工作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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