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重点问题,也是行政审判理论与实践中值得探讨的热点、难点问题。本文依据国家赔偿法和最高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拟就行政赔偿范围与标准若干问题作些分析探讨。一、行政赔偿的范围问题(一)行政赔偿范围的基本涵义。依国家赔偿法规定,所谓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领域。所谓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通过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行政赔偿范围是行政赔偿制度中的首要问题和核心问题。它既表明国家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予以赔偿,对哪些行为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也表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哪些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哪些损害,有权请求赔偿义务机关给予行政赔偿。审判实践中正确把握行政赔偿范围,首先应注意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其一,正确区分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界限。行政补偿是指因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所造成财产上损失而给予弥补和救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主要区别为:一是产生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违法侵犯相对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产生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则是国家为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因实施行政公益行为致使一定范围内的相对人财产权受到损害而产生的补偿责任。因行政公益行为(如土地征用行为、蓄滞洪区运用行为)缺乏违法性,国家本可不承担补偿责任,但基于公共负担均等原则,国家才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适用范围不同。行政赔偿的范既包括受害人受到的人身权损害,也包括受到的财产权损害。而行政补偿的范围仅限于财产权的损失。三是适用对象不同。行政赔偿的对象是特定的,不具有普遍性。而行政补偿的对象在多数情况下是不特定的,因而带有普遍性。四是适用目的不同。适用行政赔偿的目的是为了挽回已经产生的违法后果,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恢复或弥补。而行政补偿的适用,则以增进社会公共利益和适当弥补受损害人的财产损失为目的。五是请求救济时间不同。行政赔偿发生在实际损害产生之后,即无损害就无赔偿,只有相对人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行政主体违法侵权行为侵害后,受害人方能请求行政赔偿。而在行政补偿中,相对人既可以在其财产被征用前,请求行政主体事先支付补偿金,也可以在财产受到损失后,请求补偿。六是解决争议途径不同。因行政赔偿发生争议时,赔偿请求人依法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争议,获得救济。而行政补偿即使发生争议,一般也不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由补偿请求人与行政主体通过协商自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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