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在我国经历巨大历史变革的过程中,适应惩治腐败犯罪分子的需要而设置的一种新罪。尽管该罪从其开始设立至今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一直颇多争议,但历经十余年的司法实践,数百例司法审判,取得了比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一般而言,人们的财产,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来源无外乎两个渠道:一是合法的渠道;二是非法的渠道。按照《刑法》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有义务说明其财产的来源,如果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是合法的,则推定为非法所得,当差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就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司法实践中,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应当紧紧围绕本罪的构成要件组织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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