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法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必须严格地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行政管理相对方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的不同情况,依法作出不同的行政复议决定:对于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维持;对于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予以改变或者撤销,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合法2.公正原则。即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袒,公正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司法活动一样,除坚持合法原则,还必须公允、合理、无偏私,特别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保证复议制度真正取信于民,发挥其监督与救济的作用。3.公开原则。即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从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都应公之于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这一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4.及时原则(或称效率原则)。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及时原则是对行政复议机关效率的要求,其主要要求是:1)受理复议申请要及时;2)及时复议;3)及时作出复议决定;4)及时处理复议决定执行中的问题。5.便民原则。即复议机关应当采取方便申请人进行复议的方式方法,以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有效地行使复议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便民原则在行政复议中表现为:1)在管辖上,原则上让申请人自己选择;2)在申请的形式上,规定了可以口头申请;3)放宽了申请复议的时限;4)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6.有错必纠原则。即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防止违法行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7.保障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8.诉讼终局原则(或称司法最终原则)。即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该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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