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人员是受援人的代理人,应依法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合法权益,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从事代理行为。超越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后果应当由代理人自负。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因此,法律援助人员并不可以自行与诉讼对方当事人和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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