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依据外国生效仲裁裁决请求中国法院予以承认并执行,另一方以基本交易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仲裁庭组成不合法等理由予以抗辩。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首例申请承认与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案件进行法庭询问调查。2003年4月5日,日本株式会社JCD与中山某渊公司签订一份《基本交易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开发、生产、销售数码相机镜筒,合同有效期为两年。对于合同以及个别合同所发生的所有纠纷依据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的商事仲裁规则,在东京地方裁判所通过仲裁求得最终解决。一年后,中方公司发现日方公司又与其竞争对手合作,遂向日方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日方公司认为,这是违法解除合同,向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申请仲裁,要求中方公司向其支付5000万日元等赔偿。日本商事仲裁过程历时两年,四次开庭审理。期间,中、日双方都没有就仲裁员的选任及数量达成任何协议,中方公司也一直未提出管辖权异议。2005年6月15日,日本商事仲裁协会裁决中方公司向日方公司支付5000万日元。同年11月18日,日方公司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裁决予以承认与执行。中方公司辩称,双方签订的《基本交易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属无法执行的仲裁条款,日本商事仲裁协会无权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仲裁裁决,且仲裁程序严重违反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商事仲裁规则的规定,请求法院对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裁决不予承认与执行。据了解,中国和日本同是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在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我国法院提出承认及执行缔约国仲裁裁决的申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纽约公约》为依据,于上月22日作出裁定,承认和执行日本商事仲裁协会的仲裁裁决。据悉,目前中、日公司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昨天在庭上,日方公司代理律师转交了该公司给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感谢信,称对中山法院的最终裁定非常满意。信中说,中国的审判制度、法院、法官不仅严格依照国内法还全面遵守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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