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盗窃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1)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以五百元至二千元为起点。
(2)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以五千元至二万元为起点。
(3)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为起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
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并分别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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