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其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生产经营所得是指从事制造业、采掘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水利业、商业、金融业、服务业、勘探开发作业以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他所得是指利润(股息)、利息、租金、转让财产收益、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收益以及营业外收益等所得。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成为中国居民的纳税人,税法规定其应税所得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所得。而外国企业不构成中国居民纳税人,其应税所得仅包括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
所谓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是指:
(1)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内、境外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利润(股息)、利息、租金、特许使用费和其他所得。
(2)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取得的下列所得:
①从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
②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存款或者贷款利息、债券利息,垫付款或者延期付款利息;
③将财产租给中国境内租用者取得和租金;
④提供在中国境内使用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
⑤转让在中国境内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等财产而取得的收益;
⑥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从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所得。
(3)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常驻代表机构从事代理义务和提供其他劳务所收取的佣金、回扣、手续费等项收入。
所谓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境外所得,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境外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清算时,其资产净额或者剩余财产减除未分配利润、各项基金和清算费用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应作为清算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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