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靠背”条款,通常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设置的,以其在与第三人的相关合同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支付本合同相关款项的前置条件的条款。这类条款通常还会进一步明确,本合同的付款义务方未收到第三方相应款项前,本合同相对方无权要求付款等内容。
由于我国的立法上对于背靠背条款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此类的案件,部分法院针对此类情形作出过有关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22条规定:“分包合同中约定待总包人与分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后,总包人再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该约定有效。因总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是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致使分包人不能及时取得工程款的,分包人要求总包人支付工程款,应当予以支持。总包人对于其与分包人之间的结算情况以及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事实负有举证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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