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1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关系。《收养法》第23条第2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关于养子女的姓名问题。《收养法》第24条规定: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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