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案件的审理,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参考国际惯例和公平合理的原则。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一律平等,都有充分的机会陈述各自的观点和主张。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仲裁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可以指定专家或鉴定人就专门问题提出报告或作出鉴定。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与调解相结合原则仲裁与调解相结合是中国涉外仲裁的一个重要特点。如果双方有调解愿望,或一方有调解愿望并经仲裁庭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在进行仲裁程序过程中,可以对其审理的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在当事人完全自愿、案件事实和是非基本清楚的基础上进行,仲裁庭可以通过灵活的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然后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书。调解不成功的,仲裁程序继续进行。责任编辑: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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