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份从被上诉人帐户开具的170万现金支票和该款由上诉人妻子xx存入其帐户的证据。该证据只能证明存入xx帐户的170万是从被上诉人的帐户转出的,根本不能证明该笔款是被上诉人给上诉人支付工程款;2、第二份上诉人出具的2万借据。该借据不是出具给被诉人的,而是出具给烟台天舜粉体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的,写明是用于公司零散工程款,且2万借款支付后已平帐。该证据同样不能充分证明上诉人欠被上诉人个人款项或上诉人对该款项占有;3、第三份上诉人个人的储蓄存折。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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