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变更发明人姓名、专利申请人的,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并附具变更事由的证明材料。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填写“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同时提供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是指:
1、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因权利归属纠纷发生权利转移以及发明人因资格纠纷发生变更的,如果纠纷是通过协商解决的,应当提交全体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的权利转移协议书;如果纠纷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的,应当提交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2、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权利的转让或赠予发生权利转移,要求变更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必须提交转让或赠予合同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3、申请人或专利权人为法人的,因其合并、重组、分立、撤销、破产或改制而引起的著录项目变更的,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因死亡而发生继承的,应当提交公证机关签发的当事人是唯一合法继承人或当事人已包括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证明文件。
第二、交纳著录项目变更费200元,应当自提出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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