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合同是不同国家(地区)的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按照一定交易条件,买卖某种商品所达成的协议。这种协议也称买卖合同。它是根据买卖双方都接受的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立的。合同不仅规定买卖的商品,也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以下所称“合同”,指国际贸易合同。合同以不同的方式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按合同制作人分类:卖方制作的,称为“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买方制作的,称为“购货合同”(PurchaseContract)。2.按合同的内容繁简分类:分为销售合同(SalesContract)和销售确认书(SalesConfirmation)。销售合同内容比较全面,除商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单价、装运港和目的港、交货期、付款方式、运输标志、商品检验等条件外,还包括有关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销售确认书经过签字后,也具有销售合同同等法律效力。但它所包括的条款较为简单,一般无检验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条款,属于一种简式合同。此外,买卖双方通过往来函电成交后,如双方均不要求签订书面合同,可用往来函电作为依据履行双方的义务。3.按合同中使用的价格术语分类:可分为“FOB合同”、“CIF合同”及货物到达合同(ArrivalContract)等。合同的结构,一般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首部,包括序言、合同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缔约双方的名称和地址等,第二部分是合同的主体部分,规定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商品名称、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单价和总值、交货期、装运港和目的港、支付方式、保险条款、商检条款、异议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条款等。第三部分是合同的尾部,包括合同使用文字、份数、效力的有关说明和买卖双方签字。报验时随附的合同一般可以是经双方签字生效原件的复印件或传真件,必要时可要求申请人提供原件进行核查。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外,买卖合同中有专门的条款对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安全、检疫、卫生、环保等质量特征作出规定,这些规定是检验检疫机构执行检验检疫的依据。依据合同检验,其检验结果就具有法律效力,买卖双方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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