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依据我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应当与房管局签订合同,依据土地使用面积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核定后5年内不变,满5年,重新核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期内,土地使用费按照20%缴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土地(包括集体所有土地)兴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外商投资企业),除依法经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者外,均按本规定征收土地使用费。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费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经营期内向地方政府缴纳的用地费,不包括征地、拆迁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经依法批准使用土地的,须与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签订使用土地合同;市、区、县财政局(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根据使用土地合同确定的用地面积、土地等级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土地使用费自核定之日起五年内不变;五年期满后,根据实际情况,重新核定。
外商投资企业从批准成立之日起,按公历日历年度缴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按季征收,年终清算。第一日历年度用地时间超过半年的,按半年计征,不足半年的,免征土地使用费。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规定的筹建期(含基建期,下同)内,按核定的标准缴纳20%的土地使用费。
经市财政局批准,生产型企业在规定的筹建期内可免缴土地使用费。
华侨、台湾同胞投资的企业,分别凭市侨务办公室、市对台办公室的批准证明,经财政部门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2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经考核达到标准的,经市财政批准,可按核定的标准减收10%至30%的土地使用费。
种植、养殖业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征收土地使用费。
缴纳土地使用费确有特殊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市财政局批准,可予缓征。
申请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费的,经市财政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的,由中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依法租赁土地和租赁房屋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承租方或由租赁合同规定的一方缴纳土地使用费。
对违反本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或中方投资者,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综上所述,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同期内,按照20%缴纳土地使用税,经财政部批准的华侨,台胞,可以按照规定减少20-30%的土地使用税,出口产品或者先进技术的企业经批准,按照减少10-30%的标准,减征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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