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17条规定,遗嘱形式主要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其内容应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签名,应当注意的是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均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都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在现实生活中,如需要立遗嘱建议采用自书的形式,他人代书的最好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
因电子遗嘱不具备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形式要件,因此电子遗嘱欠缺形式要件,在法律并不产生相应的的的效力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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