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仲裁协议,
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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