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我国刑法第78条第1款的规定,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制度.经过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二、假释: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2、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3、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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