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无论其采取何种组织形式,本质上是外国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设在我国的分支机构。1979年以来,外国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断增多。一开始,这些分支机构多以银行代表处的形式存在,主要负责总行与客户的业务接洽与联系,不从事银行存、贷款等金融业务。1982年以来,逐渐地在我国特准的开放城市成立办事处、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合资财务公司、外资财务公司、外资银行等,在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营利性金融业务活动。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国务院于1994年2月25日发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1月和4月又分别发布和实施了《在华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暂行办法》和《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和规章。
在总结多年来对外资金融机构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以及体现银行监管的国际惯例,2001年12月2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的决定》。根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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