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大程度的维护市场经济的合理运行。有很多商标,比如含县级以上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是属于禁止注册之列的,但是又不能排除有部分商标经长期使用(甚至早于我国商标法订立之时),或者大量宣传,使得消费者能直接联想起生产者的产品,而不会产生混淆。这一类商标如果都禁止注册,不能给予生产者必要法律保护,必定造成市场经济的混乱,默认侵权者的行为,打击生产者的积极性。而规定如商标有第二含义,即使是含县级以上地名、产品通用名称等商标均可以注册,就是体现了“法亦有情”,法是人定的,法应为人服务的精神。2.体现了法律的严谨性和细致性。任何一部法律都不可能把所有的情况都罗列进去,因为社会是不断进步的,情况也是不断变化的,只有与时俱进而又人性化的法律条文,才能体现法律严谨性和细致性,使得不法分子没有缝隙可钻。 以上纯粹个人见解。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350VAJsAQZUCw.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