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证范围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家发给土地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承包方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国家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予以确认。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不适用该规章,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申请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可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和颁发程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二者不得相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三者记载的事项应当一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应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①名称和编号;②发证机关及日期;③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④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⑥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①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②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③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④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和废止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①变更的书面请求;②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印章。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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