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受理费依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原则上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比例缴纳,其标准是:一、 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五十元;二、 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部分,按4%缴纳;三、 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部分,按3%缴纳;四、 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部分,按2%缴纳;五、 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按1.5%缴纳;六、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按1%缴纳;七、 一百万元以上部分,按0.5%缴纳。 申请人申请的数额与实际数额不相符的,按人民法院核定的实际争议数额收取;其所需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按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另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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