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7日,家住荷花街道办事处嗣同村村民曾祥申亡故。在曾祥申葬后两天,其弟曾祥鸽意外发现曾祥申留有一遗书。该遗书写明“秀:我走了,因自己的病又患了,以前对不起弟妹几个,希望你们能原谅。你母子要保重,带小武去看病。存折上有些钱,也分点给亲人,给老弟伍万元,给侄子叁万元,给侄女贰万元,给老辉伍万元,给老发、老平每人贰万元,其余给你母子俩。祥申,2007年9月17日”。随后,曾祥鸽将遗书交到所在村民委员会,请求解决。村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时,因曾祥申遗孀曾秀珍认为遗书系伪造,故调解未成。曾祥申弟妹及侄子女遂向浏阳法院提起诉讼。审理中查明,遗书中的老弟、老辉、老发、老平分别为曾祥鸽、曾辉连、曾发兰、曾凤平,系曾祥申同胞兄妹,侄子、女名为曾令成、曾明星,系曾祥鸽儿女。1973年,曾祥申因事故失去双手后,与弟妹共同生活。1979年后,曾祥申由曾辉连照料。曾祥申虽致残,但能用上肢夹笔写字,并在当地一寺庙做庙主。1990年前后,曾祥申用在寺庙所赚钱新建了庙宇及私宅,并有一定积蓄。1998年,曾祥申与曾秀珍结婚,并与其共同抚养曾秀珍与原夫所生小孩曾令武。曾祥申故亡时,其家庭在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湘建分理处有存款237044元(包括以曾秀珍名存款32993元),均为2003年7月以后存入。2007年11月5日至27日,曾秀珍分12次从银行支取存款185660元,尚存51384元存单,由曾秀珍掌管。诉讼中,曾秀珍辩称其遗书系伪造,并申请对遗书真伪进行鉴定,但并未在指定期间交纳鉴定费用。浏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曾祥申所立遗嘱为自书遗嘱,由其亲笔书写、签名,注明了年、月、日时间,其形式要件符合法定要求,故合法有效。曾祥申在湖南浏阳农村合作银行湘建分理处237044元存款,均为婚后所存,应当属于曾秀珍与曾祥申夫妻共同财产,故其存款的一半属于曾秀珍个人所有,其余财产属曾祥申遗产。由于曾祥申所立遗嘱处分的财产数额超过遗产总额,其处分超过遗产部分的行为无效。鉴于能查明的遗产实际数额不足遗嘱分配数额,所分遗产数额应按照其比例相应减少。该院遂依据法律相关规定作出曾秀珍给付曾祥鸽25000元、曾辉连25000元、曾发兰10000元、曾凤平10000元、曾令成15000元、曾明星10000元的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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