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形资产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来进行分类。
(一)从形成来源看,有国家政府给予的某种特权;有外单位作为资本投入的场地使用权;有企业从外单位购入的,如商标权等;有的则是经国家批准授与发明人有限期的专利权等。
(二)从其所有权是否可转让来看,有些无形资产需附属于某特定的企业,不能脱离企业单独存在;有些则可根据法律程序,办理转让或出售,如著作权、专利权等。按能否确认可分为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在合并过程中所产生的商誉等。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等。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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