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X市XX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被告:XX市XX镇XX村XX农业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XXXX。
住所地:XXXXX
负责人XXX,系该社社长。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1.6亩土地。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1992年,XXX公司依法在XX镇XX村XX组征用XX亩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07年8月,XX镇XX村XX组与原告XX公司接洽,希望原告代为交付22万元XX镇XX公司拖欠被告的款项,以便尽快完成搬迁,及早开工建设。 2008年5.12地震之后,村民进行了搬迁,XX镇政府却将本该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再次批给XX组进行灾后重建。
其后,原告进行了数次调解,多次上访,双方仍旧无法达成一致。 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被告应停止土地侵权行为,并即刻归还属于原告的1.6亩土地。望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裁决。
此致
X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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