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审查,不受行政复议申请的限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案件时,即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可以依据职权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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