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二)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出具无还款日期的欠款,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并从收到欠款的第二天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即未注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当然借款人证明已经明确表示拒绝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五)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民间借贷,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视为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
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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