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托法》中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托人的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受托人也可以作为受益人,但不能作为唯一受益人。在管理层与员工的信托持股方案中,受托人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法人或自然人。信托投资公司在信托持股中可以设立营业性信托,法人、自然人在信托持股中可以设立民事信托。在信托持股的实践操作中,多采取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持股或自然人信托持股。
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
信托投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和《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设立的主要经营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信托投资公司在我国经过历年整顿,已经逐步规范渐成规模,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目前可以经营信托业务的唯一合法机构(另外,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作为信托型基金的受托人)。与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持股方案相比,信托投资公司作为信托持股的受托人有如下优势:(1)可以更好地解决持股载体问题,信托投资公司可以作为任何形式企业的股东,包括可以作为中外合资企业的股东(国内自然人不能作为受托人而成为合资企业的股东);(2)信托投资公司具有人才、信息等优势可以更有效、有序地管理员工股份,尤其适合人数众多的持股方案;(3)信托投资公司信誉较高,以后持股变现、股权变更等较少风险。但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持股计划费用较高,持股员工一般要负担初期的信托财务顾问费用以及每年的信托管理费。
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持股方案的实际情况,设立资金股权投资信托或股权信托。一般资金股权投资信托都为集合资金信托性质,如果一个集合资金信托由于不能超过200份的限制而不能满足资金的需求,在设计方案时要注意不能采用一家信托公司设立几个集合资金信托用于投资一家目标公司股权的方式来规避,但持股员工可以委托不同的信托投资公司来进行股权投资信托。
自然人作为受托人
自然人可以作为受托人设立持股的民事信托,但要注意不能有营利性质。我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未经人民银行、证监会批准,任何法人机构一律不得以各种形式从事营业性信托活动,任何自然人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事各种形式的营业性信托活动。”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自然人作为信托持股的受托人的资格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只设了最低要求,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我们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选择目标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管理层作为信托持股的受托人(可以设立共同受托人,即受托人为多人),这些人作为公司的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经营决策人,同时又作为员工持股的受托人,这种双重身份有时会在某些问题的决策中产生角色冲突,从而有可能存在损害持股员工的小股东权利,因此应注意受托人的选择应根据持股员工的意愿进行选择。
另外,对于自然人作为受托人的限制,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地方的相关法规,如香港在《职业退休计划条例》和《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对受托人的资格都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如要求这种信托的受托人如果为自然人,则必须要两个人以上,并且区分了非雇主受托人(non-employer trustee)和雇主受托人(employer trustee)的概念,雇主受托人主要指:(1)信托计划的有关雇主;(2)该雇主的关联人士不包括信托公司;(3)该雇主的雇员。在设立这种信托时,其中至少有一名自然人受托人为非雇主受托人,如这个非雇主受托人因故不能担任受托人,应尽快委任新的非雇主受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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