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人员是实施法律援助的专职管理人员 法律援助机构是各省市及各区、县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及实施本地区法律援助工作的机构,统称为“法律援助中心”。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21条的规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职能是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也可以根据其他社会组织的要求,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2、律师是法律援助重要的实施主体 律师是熟悉法律、具有律师资格和执业证书的专业法律工作者,具有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法律程序,在诉讼方面享有更多的诉讼权利,在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有非法律工作者和其他法律工作者所无法比拟的优势。我国相关立法不断强化将法律援助作为律师的一种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4条规定:“律师必须按国家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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