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信托受益权转让受益凭证为一有价证券,用以表彰受益权。投资人购买共同基金时,投信公司会发行所谓的受益凭证给投资人,以表彰受益权。因该凭证法律上视为有价证券,在进行任何转换或买回前,均须将此受益凭证交回给基金公司。若不慎遗失,补发事宜相当费时,故除非特别要求,否则投信公司大多不主动发给受益人。财产信托的现实障碍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是否能以信托财产为支持发行信托受益凭证,在现阶段关于信托的“一法两规”中均找不到依据,这是制约财产信托发展的关键环节。根据现有法律,信托受益权是以信托合同形式存在的,信托合同不能像信托受益凭证那样被分割,而只能整体转让。而受制于项目融资的规模和央行对信托计划不能超过200份合同的限制,使得单个信托合同的融资规模通常高达几十万元,实际上抬高了转让过程中交易对手的门槛。另外流转税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也严重影响了财产信托计划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实施的可能,信托财产过户登记能否免税或减税,监管部门没有相应的法规加以明确。正由于现阶段信托法规建设的滞后,使得许多本可以通过典型财产信托加以解决的融资需求,都假道资金信托这一空间相对狭窄的通道来实现。而财产信托和资金信托在委托人、受托人地位和作用、所有权转移、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范围、转委托关系、履约担保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或差异,以资金信托计划来实现财产信托的变通方式未来可能会给投资者(受益人)的权益保全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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