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本身是作为利国惠民的重大工程立足于我国社会的,对于具有如此性质的项目,国家制定与出台了不少保障性、保护性的政策法规,目的旨在维护人民群众作为被征拆人的根本利益与合法权益。显见征拆会带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然拆迁涉及的利益巨大,而人在本性上又具有一定的逐利性。有人甘心做利益的奴隶,心思被利益侵占,行为被利益驱使,这样就无法避免在进行拆迁工作时有愧于百姓。从以往的征拆案例中可以看出,不少的征拆方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群众的利益,他们刻意降低被征拆人本应获取的补偿,使出浑身解数在各个环节、以多种手段。这是征拆使人贫穷的重要原因。
目前来说,还无法杜绝征拆方的各种违法行为,那么作为被征拆人大家一定要做好分辨与排除工作。
一、双向补偿
农村朋友需要注意,征拆只能领到房屋部分的补偿这已经是过去式了,自2018年起,除了该补偿外还可以领到宅基地的补偿,这就是征拆补偿中的双向补偿制度。过去由于农村朋友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所以在宅基地补偿方面一直是有所空缺的,不过现在政策法规已经填补了该空缺,这对农村朋友来说是大福利。有些征拆方未必会做出提醒,所以建议大家要多了解征拆新政策,别大意而丢掉了应有的补偿。
二、违约责任明确
对于拆迁协议,有些被征收人会因为过分注重补偿的多少问题,而忽视了其他的细节,以致于最终无法获得一个合理合法的征拆体验与结果。这里特别提示大家要重视拆迁补偿协议中违约责任明确的问题,大家一定要看清楚该条款是否明确约定,如有约定是否合理,一定要杜绝无该条款或者是笼统的违约责任条款。这样一方未履行拆迁协议时,我们才可及时主张赔偿、挽回损失。由于我们签订的补偿协议基本是征拆方提供的,里面的条条款款未必是向着被征拆人的,所以大家除了注意违约责任的明确有利于自己以外,各方面内容的详细与合理也需多关注。
三、先补偿后拆迁
国家法律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这是为了充分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以免房屋被拆除了却出现各种征拆方而生的拿不到补偿的情况。事实上,这一规定是根据社会存在决定的社会意识。过去的征拆事件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地方为追求进度而在没有充分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采取行政手段要求被征拆方先让房,进而引发许多矛盾与纠纷。为纠正该错误行为,这一规定应运而生。法律法规明确了有利于广大被征拆人的这一项,我们一定要善于利用。大家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这一顺序原则,若房屋搬迁前房屋征收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无论征收方给出怎样的攻势,或软或硬,都不要签字让房,同意拆迁。我们百姓也有权要求征收方先明确补偿款。
四、留存协议
社会生活中,基本所有的合同都是需要做到一式两份的,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各保存一份。拆迁补偿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也需要大家留存原件。这样当我们需要维权时,才能提供合理的依据,不至于陷入被动地位,同时也能避免的协议被改写的情况。实际操作中,也有不少部分征拆方会把协议原件收回,对于这种情况,我们不能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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