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首先我们讲一下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这种情况下一般都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第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第二、有抚养条件,但是不尽抚养义务,而附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第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种情形,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可以准许。
第三种情形,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其随自己生活的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是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第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第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第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其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是严重疾病的,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种情形,是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其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甥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种情形,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者是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孩子的子女的意见。
第六种情形,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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