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应按规定先提出注册申请。商标局应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听取各方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的决定。商标局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因此,申请商标一般包括申请、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注册公告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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