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机构的权力涉外仲裁机构对案件的管辖权源于合同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但一旦受理案件后,为了维护仲裁程序,保障仲裁庭审理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仲裁庭拥有以下权力: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仲裁员、独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前二者以双方当事人对人选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为限);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审理;经仲裁委员会批准,也可以在其他地点进行审理,证据由仲裁庭审定;仲裁庭可以就案件中心的专门问题向专家咨询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仲裁庭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和作出缺席裁决;仲裁庭认为必要或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间题作出中间裁决或者部分裁决;根据情况决定双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费的分担比例,征收仲裁费。
温馨提示:经验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解决具体问题(尤其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详细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免责声明:本文转载来之互联网,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和立场。如果你觉得好欢迎分享此网址给你的朋友。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baikejingyan.net/afd71VAJsBgJRCg.html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