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五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二: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首先,是否可以取保候审需要办案人员对未来人民法院判决可能出现的判决结果进行主观推测或者猜测。任何一个人在法院判决之前都很难作出判断,所以,普遍适用羁押对办案人员来说没有任何违法的风险,自然不会自找麻烦办理取保候审了。
其次,刑诉法把取保候审的另一个条件规定为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也是一个非常难以把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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