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土地进行征收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如果该被征收土地之前是作为耕地使用,那么补偿费用就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助费。但是一般情况下对国有土地进行征收,被拆迁人是没有土地补偿的,是对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而征收集体土地,被征收人是可以得到相应的土地征收补偿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给予被拆迁人的拆迁补偿包括被拆迁房屋价值补偿,和因为被拆迁房屋所造成的临时安置和搬迁补偿,以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相应的奖励和补助办法,对积极配合拆迁工作的被拆迁人给予奖励和补助。
无论是哪种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在被拆迁人符合我国所制定的住房保障条件时,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先给予这类被拆迁人住房保障。但是由于每个地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所以我国没有制定统一的国有土地征收国家补偿标准,这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计算的,可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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