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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